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罗浮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的镇人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