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