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