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