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