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