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