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