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垃圾;

(二)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

(三)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

(四)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