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垃圾;(二)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三)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四)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