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二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修复前暂停使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