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一条有效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协调,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及接水管等设施。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