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大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就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关于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根据和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照顾政策,制定推动自治县全面发展的各项措施;
(三)关于保护和发展大禹文化、羌族传统文化、羌族医药、禹羌文化特色旅游等具有地方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的各项措施;
(四)关于促进本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规定;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