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并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应当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