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及通过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