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第二十条有效常委会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60日前,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