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向在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