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八节 应急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应急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