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