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二)驾驶员衣着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六)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七)符合有关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