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张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路牌、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发布经营信息。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