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节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张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路牌、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发布经营信息。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