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宣纸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宣纸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