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宣纸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宣纸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