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征信等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宣纸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