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宣纸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