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宣纸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