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宣纸地理标志商标,并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使用宣纸地理标志商标。

鼓励宣纸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