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宣纸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采用产自泾县境内及周边地区的青檀皮和沙田稻草,不掺杂其他原材料;

(二)利用泾县山泉水并在泾县境内生产;

(三)采用传统选料、制浆、配料、制纸等特殊工艺;

(四)产品质量符合宣纸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