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第十条有效宣纸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由宣纸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部门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三)按照宣纸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四)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