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