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