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款规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其主管单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