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