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制作、播出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文艺演出,邀请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的,由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邀请方、播出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