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信息的,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播、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