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收寄人员培训等制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导致收寄、承运毒品,发生涉毒案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