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