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