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