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关爱机构。对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吸毒人员,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本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后,可以送交关爱机构进行集中戒毒(康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