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纳入综合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