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
(三)指导、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并组织考核;
(四)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并督促整治;
(五)组织评估毒情形势,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专门场所、关爱机构、戒毒康复等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七)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