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民警、专职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等组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