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食毒品种类、吸毒成瘾程度等情况制定帮教和戒毒计划,实行动态管控;

(二)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对其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给予帮扶;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是否吸毒进行检测;

(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