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安、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