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师资培训,督促落实毒品预防教学任务。学校禁毒教育工作,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将青少年禁毒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根据每个学龄阶段的学生特点,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专门课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