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师资培训,督促落实毒品预防教学任务。

学校禁毒教育工作,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将青少年禁毒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根据每个学龄阶段的学生特点,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专门课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