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禁毒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免费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各级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定期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