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禁毒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免费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各级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定期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