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通知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学校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学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