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通知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学校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学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