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