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