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草案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