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